市纪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组制定印发规范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19/3/15 10:17:30 点击率:100
市纪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组制定印发规范党员干部
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
为加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细则,坚决纠正“四风”,坚决纠正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敛财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市司法局全局系统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倡导勤俭节约、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日前,市纪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组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云南省纪委省监委《关于规范农村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通知》要求和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并印发了《关于严格规范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一、首先,《暂行规定》明确了适用对象包括市司法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全体党员和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界定了婚丧喜庆是指党员干部为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系亲属(含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等操办的,或者委托他人操办的婚丧嫁娶事宜,以及以生日、贺寿、乔迁、晋升、获奖、调动、出国、升学等各种名义召集他人共同庆祝的事宜。而党员干部委托或接受他人为本人、直系亲属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也视为党员干部本人操办。
二、其次,《暂行规定》要求党员干部操办婚礼事宜应提前7个工作日如实填写《昆明市司法局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上报,操办丧葬事宜原则上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在事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填报《报告表》;全体党员干部须认真填写《报告表》,经分管领导、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纪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组备案。县处级领导干部的《报告表》由纪检组上报市纪委备案;科级及以下干部的《报告表》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三、《暂行规定》规定党员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要厉行节约,倡导文明,做到九个严禁,即严禁借子女升学、生日满月、老人过寿、房屋乔迁、工作调动、职务晋升等名义通过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等形式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操办喜庆宴;严禁借机敛财,不得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或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金、礼品等物质性利益;严禁违规使用公车、公物和其他公共财产;严禁干扰正常公务活动、工作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严禁在本单位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报销或者变相报销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费用;严禁未经组织安排,擅自为干部职工操办丧事事宜以及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四、《暂行规定》强调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政策宣传,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主要领导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常警示、常提醒,对班子成员和分管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的报告认真审查,防止出现违规违纪问题。其他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一岗双责”,在严格约束自己的同时,要抓好分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范工作。要把执行本办法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述廉述责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同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对未按要求进行申报或瞒报的党员干部,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违反本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条例规定,由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礼品,一律予以收缴。对于典型案件要点名道姓通报曝光,绝不姑息迁就。